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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3-12  点击次数: 143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天平、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秤、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除具备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天平、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秤、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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